国家发改委发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正式公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已经2024年2月5日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文件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未完成保障性收购的,电网、电力调度机构将被除以罚款。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未按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可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日计划安排和实时调度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交易规则,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调度。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特性,编制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调度的具体操作规程。
 

将长期跟踪可再生能源消纳情况。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应于每月8日前按对应级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信息;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应于每月8日前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披露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相关信息。
 

纳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沼气发电除外)、项目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时间:2024-03-22

新闻中心

最新资讯,一手掌握